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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抗告人
洪聖翔即聖鑫工程行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准予強制執

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件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通知命抗告人於收受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該通知業已於113年2月2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抗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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