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洪聖翔即聖鑫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1號 抗 告 人 洪聖翔即聖鑫工程行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件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通知命抗告人於收受後5日內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該通知業已於113年2月22日 寄存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抗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