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03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湘羚即登豐實業社、楊登閎、勝宏開
發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陳湘羚即登豐實業社、楊登閎、勝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7,500,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10日之本票原本。(狀附本票影本非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簽發)。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