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金鑽租車有限公司、蔡岳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6號 聲 請 人 金鑽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友奕、鄭清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是否仍對相對人鄭清水請求本票裁定?(因本票所載鄭清水為擔保人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