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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 原告
    蔡旻諭聲請對於相對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58號 聲 請 人 蔡旻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官惠珍究為「債務人」或「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票據號碼CH562976、CH562977、CH562978、CH562980、CH562981之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為空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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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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