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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抗告人
張宸豪
即相對人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劦辰傳媒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4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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