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尊勝即宥森企業社、蔡麗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蔡麗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票面所示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補正張尊勝即宥森企業社之商號變更登記營業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