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尊勝即宥森企業社、蔡麗鈺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蔡麗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票面所示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補正張尊勝即宥森企業社之商號變更登記營業資料。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