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淵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訓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說明本件聲請裁定之本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039號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確定在案,有何須重為裁定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