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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聲請人
謝維駿即邦尼時尚造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岩綸即劉文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陳報2紙本票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

㈡確認本票票號CH385810之提示日為何?提示日民國113年7月21日尚未屆至無從提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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