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謝維駿即邦尼時尚造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謝維駿即邦尼時尚造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岩綸即劉文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陳報2紙本票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 ㈡確認本票票號CH385810之提示日為何?提示日民國113年7月21日尚未屆至無從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