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 聲請人
-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秋桂
- 代理人
- 張家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何?(依民國113年3月1日陳報狀所述之提示日為到期日前之提示,依票據法之規定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何?(依民國113年3月1日陳報狀所述之提示日為到期日前之提示,依票據法之規定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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