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18號
- 聲請人
- 洪天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