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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聲 請 人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豐偉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發票人為興豐偉建設有限公司之本票原本。

二、確認相對人為「興豐偉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本票發票人為「王健偉」不相符。)

三、確認訴訟標的金額、請求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均為「新臺幣308,354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票面金額「新臺幣888,007元」不相符。)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1月1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五、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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