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9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聲請人
張畯恩
相對人
哩赫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天赫

人 樓之2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哩赫設計有限公司、許天赫就本票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上開本票發票欄分別記載:「發票人:哩赫設計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發票人:許天赫,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2樓」,是本件發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及新北市林口區,依上開法條規定,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