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柏棟、聲請對於相對人申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申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閎翔科技有限公司、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閔仁、游鑫家、徐例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閎翔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相對人?閎翔科技有限公司並未於本票上簽章。 ㈡確認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芝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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