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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抗告人
即相對人
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錫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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