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星鴻股份有限公司、吳宗霖、余立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68號 聲 請 人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代 理 人 余立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妍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 ㈢陳報二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 ㈣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7767 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