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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86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聲請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
聲請人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松穎即錦順企業社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錦順企業社為蔡松穎獨資經營之商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蔡松穎已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死亡,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松穎即錦順企業社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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