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原告林揚壹、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晉易、林宇函、兆宸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373號 聲 請 人 林揚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晉易、林宇函、兆宸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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