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373號
- 聲請人
- 林揚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晉易、林宇函、兆宸有限公司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6373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晉易、林宇函、兆宸有限公司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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