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神助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陳品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聲 請 人 神助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大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九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