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神助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陳品樺、江大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聲 請 人 神助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相 對 人 江大中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640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8年8月5日 108年8月5日 TH336510 002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8年9月8日 108年9月8日 TH336511 003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TH336512 004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8年11月5日 108年11月5日 TH336513 005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TH336514 006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9年1月5日 109年1月5日 TH336515 007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視為未記載 (原記載到期日108年2月5日,改寫後為109年2月5日,因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名,以改寫前日期108年2月5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參照。另到期日在發票日前應視為無到期日之記載。) 109年2月5日 TH336516 008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9年3月5日 109年3月5日 TH336517 009 108年7月8日 36,700元 109年4月5日 109年4月5日 TH336519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