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匯眾租賃有限公司、江明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31號 聲 請 人 匯眾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建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本票原本1紙。 ㈢請陳報現實提示日(不得以通訊方式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