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勝億營造有限公司、陳俊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勝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經培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陳報4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㈡提出本票原本(CH675076、CH675077、CH675078、CH000000)0張。㈢確認附表序號2所 載〝375077〞之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