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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聲請人
勝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經培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4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㈡提出本票原本(CH675076、CH675077、CH675078、CH000000)0張。㈢確認附表序號2所載〝375077〞之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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