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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聲請人
普慧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繼宏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廖繼宏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其所執有本票1紙,業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04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該本票重複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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