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莊琪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15號 聲 請 人 莊琪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 欣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寄存送達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於同年9月20日發 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