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今登交通有限公司、黃冠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222號 聲 請 人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瓊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之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13年4月30」、「112年 7月30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7月 31日」是否有誤?(因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