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永典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杜信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55號 聲 請 人 永典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信宏 代 理 人 陳逸融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琦企業有限公司、陳翊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永琦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永琦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