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聲請人
王惠櫻
相對人
松吟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鉦元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松吟租賃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松吟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松吟租賃有限公司、邱鉦元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經查,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發票人為松吟租賃有限公司,邱鉦元之簽章係接續在松吟租賃有限公司之旁,邱鉦元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以公司代表人身分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認為係共同發票,自非發票人,聲請人請求對邱鉦元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921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5月11日 5,700,000元 113年5月11日 113年5月11日 無票號  002 112年5月11日 800,000元 113年5月11日 113年5月11日 無票號  003 112年6月8日 1,000,000元 113年6月7日 113年6月7日 無票號  004 112年8月10日 200,000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8月10日 無票號  005 112年10月13日 100,000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0月13日 無票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