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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 原告
    曾世明
  • 被告
    京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16號 聲 請 人 曾世明 相 對 人 京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峻齊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京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王峻齊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王峻齊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京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王峻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京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王峻齊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王峻齊簽 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 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99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9月26日 600,000元 113年10月20日 113年10月20日 WG0000000 002 113年9月26日 65,000元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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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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