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853號 聲 請 人 蔡宗隆律師即吳亭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吳亭儀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被繼承人吳亭儀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亭儀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 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亭儀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578號民事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吳亭儀之遺產,且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鈞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0號准予 為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滿,茲因被繼承人吳亭儀生前留有債務,聲請人為清償債權,自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吳亭儀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爰依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吳亭儀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57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附卷可憑,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於113年7月16日邀請被繼承人之親屬召開親屬會議,然因被繼承人之親屬均未前往,致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亦經聲請人提出相關聲明書影本等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吳亭儀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催字第60號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已期 滿,被繼承人之部分債權人迄今仍未完全受償,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通知書影本、費用清冊等在卷可證,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舒涵 附表:被繼承人吳亭儀所有之股票 編號 股票名稱、代號 數量 1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5346) 1453股 2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6770) 1922股 3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8383) 49股 4 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8725)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