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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聲請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相對人
卓玉華
相對人
洪献城
相對人
薛鎮郎
相對人
紀儒
相對人
紀儒興
相對人
紀儒宗
相對人
紀靜育
相對人
紀靜宜
相對人
紀黃綉盡
相對人
紀成彥
相對人
陳映嫚
相對人
林陳如梨
相對人
梁孫錡
相對人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聰雄
相對人
林憲雄
相對人
陳宥珊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椿芳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瑞芬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瓚榮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蔣廷妹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相對人
郭秀川
相對人
郭錦豐
相對人
黃棟樑
相對人
紀建福
相對人
紀建德
相對人
紀柏丞
上一人相對人
輔 助 人 紀曾秀琴
相對人
許麗媓
相對人
許家維
相對人
許福隆
相對人
李鴻昌
相對人
李鴻宗
相對人
李嘉浲
相對人
李博文
相對人
李雅婷
相對人
李仁誠
相對人
李仁銘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薛敏雄

郭明赫

曾淑惠

薛翔中

薛倉傑

陳永興

楊秀珍

郭秋漢

黃邦民

梁晋嘉

郭志強即陳素芬之繼承人

郭瓊茹即陳素芬之繼承人

郭淑齡即陳素芬之繼承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上開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十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即本件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其中系爭事件共同被告陳民宗、陳素芬已於判決確定後死亡,經聲請人列如附表編號10、31之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負擔,且已於111年12月5日24時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上開判決於首揭民事訴訟法之112年12月1日公布修正施行生效前即已確定而具有執行力,則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上開說明即應適用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另本件經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相對人等已逾期限而未提出,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合先敘明。

三、經查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資料暨參聲請人所提出之京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開立之估價費收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法院囑託京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補充鑑定之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系爭事件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之「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臺幣) 1 卓玉華 2839/182101    468元 2 洪献城 6896/182101  1,136元 3 薛鎮郎 6025/182101    993元 4-1 紀儒 1419/182101    234元 4-2 紀儒興 1419/182101    234元 4-3 紀儒宗 1419/182101    234元 4-4 紀靜育 1419/182101    234元 4-5 紀靜宜 1419/182101    234元 4-6 紀黃綉盡 1419/182101    234元 5 林陳如梨 1389/182101    229元 6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聲請人) 42495/182101 ------ 7 梁孫錡 25549/182101  4,209元 8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6662/182101  1,098元 9 林憲雄 16496/182101  2,718元 10 陳宥珊即陳民宗之繼承人、陳椿芳即陳民宗之繼承人、陳瑞芬即陳民宗之繼承人、陳瓚榮即陳民宗之繼承人、陳蔣廷妹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2386/182101 (連帶負擔)    393元 11 郭秀川 747/182101    123元 12 郭錦豐 747/182101    123元 13 黃棟樑 5660/182101    932元 14 紀建福 2840/182101    468元 15 紀建德 2840/182101    468元 16 紀柏丞 2838/182101    468元 17 許麗媓、許家維、許福隆(即許榮守之繼承人);李鴻昌、李鴻宗、李嘉浲、李博文、李雅婷、李仁誠、李仁銘(即李許秀珍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499/182101 (連帶負擔)     82元 18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18/182101    102元 19 薛敏雄 10417/182101  1,716元 20 郭明赫 559/182101     92元 21 紀成彥 2840/182101    468元 22 曾淑惠 746/182101    123元 23 薛翔中 5209/182101    858元 24 薛倉傑 5210/182101    858元 25 陳永興 941/182101    155元 26 楊秀珍 497/182101     82元 27 郭秋漢 248/182101     41元 28 黃邦民 7148/182101  1,178元 29 陳映嫚 2838/182101    468元 30 梁晋嘉 1400/182101    231元 31 郭志強即陳素芬之繼承人、郭瓊茹即陳素芬之繼承人、 郭淑齡即陳素芬之繼承人 557/182101 (連帶負擔)     92元 32 李建興 7451/182101  1,228元 備註:金額係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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