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吳佩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吳佩珊 上列聲請人因汎星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汎星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未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清算所得,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12月31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