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
- 聲請人
-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慶隆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證4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慶隆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證4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