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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聲請人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慶隆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證4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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