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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73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聲請人
陳沛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璞臻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璞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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