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郭瑞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49號聲 請 人 郭瑞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同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普營股份有限公司前因解散登記,經股東會選任第三人張淞程為清算人,嗣由鈞院備查在案;後因股東會另行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提出擔任清算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會會議紀錄等影本為證,故向鈞院聲請其為普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普營股份有限公司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解散後,該公司股東會曾選任第三人張淞程為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 第105號准予備查在案,惟關係人協東投資有限公司聲明不 服,已於民國113年4月9日具狀聲明異議,現由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4號審理中,是該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既尚未確定,第三人張淞程是否為相對人普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尚有疑義,本院即無從變更清算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