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文輝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