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家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駿佳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駿佳有限公司清算人,因仍有清算事務尚待釐清,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6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審酌聲請人呈報就任日為112年7月20日,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