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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85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聲請人
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姚忠逸、康舒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穗文、姚欣蓉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康舒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姚忠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穗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姚欣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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