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跑酷人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跑酷人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戈雅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