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孫筠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87號聲 請 人 孫筠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1月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2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來運公司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暨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均未獲臺中市政府核准,故來運公司之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9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