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鍾宜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41號聲 請 人 鍾宜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無限廣告媒體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無限廣告媒體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清算所得,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7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