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游引陞即游禪智 游耀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無法得知外國住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游引陞即游禪智、游耀廷已於民國110年6月2日出境,民國112年7月7日逕為遷出登記,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7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覆: 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2月24日移署 資字第1130154851號函暨入出國日期紀錄一紙,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年12月31日領一字第1135344551號函在卷足參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而聲請人係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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