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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 原告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智輝廖祿山廖椿永張敬羣蔡錫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相 對 人 廖智輝 廖祿山 廖椿永 張敬羣 蔡錫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9,38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 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667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且於113年1月8日告確定在案,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 訟卷宗查核無誤。次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961元(原審卷第31、290-1頁)、土地勘查複丈及地籍圖謄本費4,225元(原審卷第233頁) 、不動產謄本費1,200元(原審卷第69頁),合計99,386元, 此亦經調閱上開訴訟卷宗資料審查無訛,是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意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99,386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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