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2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聲請人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通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沙簡第229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88,055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上開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已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聲請時僅提出國內掛號查詢,未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影本,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難逕認聲請人所為催告已發生合法催告之效力,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即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