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為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