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
-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為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