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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5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張明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兩造間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憑,並有本院調閱兩造間呈報清算人事件即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82號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5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05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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