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鄭益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文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文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未核定完竣,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79號函、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併附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