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17號
- 聲請人
- 永恆天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揚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范尹蓁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同意書正本、印鑑證明正本。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聲字第211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范尹蓁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同意書正本、印鑑證明正本。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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