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聲請人
林秀美
相對人
鄭益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43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2號(下稱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敗訴,嗣聲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44號(下稱第二審)判決,並諭知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全案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又經查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暨參聲請人所提出之費用單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60元、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第二審囑託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測量之費用27,300元。再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第一審聲明請求:㈠相對人應將座落於臺中市○區○○○街0號建物如起訴狀附圖1編號A(0.132平方公尺)、附圖2編號B(1.036平方公尺)、附圖3編號C(7.095平方公尺)、附圖4編號D之鐵皮(0.48平方公尺),附圖5編號E水泥牆(3.5728平方公尺),附圖6編號F-1至F-5鋼釘(0.00056平方公尺)、F-6至F-7鑽孔(0.08平方公尺),附圖7編號G-1至G-3固狀物(0.07平方公尺),附圖8編號H固狀物(0.08平方公尺),以上合計約12.54636平方公尺之越界物拆除(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測量為主)並回復原狀返還予聲請人。㈡相對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一項所示建物回復原狀之日止,按月給付456元。㈢相對人應自追加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一項所示建物回復原狀之日止,按月給付3元。並經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55,804元(即聲明㈠主張拆除面積12.54636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44,300元/平方公尺=555,804,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㈡、㈢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為訴訟標的價額)。而聲請人嗣於第二審減縮聲明,就第一審聲明㈠中關於附圖6編號F-1至F-5鋼釘、F-6至F-7鑽孔,附圖7編號G-1至G-3固狀物,附圖8編號H固狀物不再請求,是經減縮聲明後,系爭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按上開減縮聲明後面積12.3158平方公尺(即0.132+1.036+7.095+0.48+3.5728)乘以土地公告現值44,300元,即為545,590元,故系爭事件經減縮聲明後之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應為5,950元、8,925元,上開歷審裁判費逾此金額部分,依首揭說明,應由減縮聲明之聲請人自行負擔。從而,聲請人所支出(除減縮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42,175元(即5,950+8,925+27,300),依上開確定之第二審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8,435元(即42,175×1/5),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7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