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繼開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學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繼開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舊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 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第1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105年度台聲字第98號、105年度台聲字第256號 、105年度台聲字第305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69號伊與相對人 即被告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固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補字第993號(即107年審電字第0000002304號)、107年度訴字第1969號(即107年審字第0000030706號)等裁 判費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4號(即108年民證旅字第76號)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規費繳款單(裁判費)為據(按聲請人就伊與相對人間多件訴訟事件,以單一聲請狀一併向本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經審核本案訴訟案件共有3案件,由本院逕依本案訴訟分 別分案審理,合先敘明)。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查知,系爭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69號判決 ,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判決,並諭知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仍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末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 上字第2878號判決,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遂而確定在案。亦即依系爭事件歷審判決主文之諭知,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甚明。又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單據,該等費用均屬其於系爭事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必要費用,依首揭規定說明,該等費用,本即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聲請人仍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實益,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