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淵泉、簡輔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代 理 人 簡輔均 吳鵬程 相 對 人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秦 相 對 人 黃日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暐凱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26,9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日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437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著有規定。是 於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77號裁 定參照)。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0年 度重訴字第19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暐凱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暐凱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被告即相對人黃日昇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後,業已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0,687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參第一審卷 一,頁121),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請求為㈠暐凱公司應 將附表一編號1~3部分地上物全部移除,並將占用之該部分 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㈡暐凱公司應給付原告162萬2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年4月7日起至移除前項地上物並騰空返還 土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7,004元;㈢暐凱公司應將附表二編號1~5部分地上物全部移除,並將占用之該部 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國產署及中市財政局,由原告代為受領;㈣黃日昇應將附表二編號6部分地上物與坐落該部分之成堆樹 木、樹幹、枯枝移除,並將占用之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國產署及中市財政局,由原告代為受領。上開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為32,128,425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7,500元×1,835.91平方公尺=32,128,425元),聲明㈢訴訟標的價額為62,236,42 5元(計算式:公告現值7,500元×8,298.19平方公尺=62,236, 425元),聲明㈣訴訟標的價額為148,875元(計算式:公告現值7,500元×19.85平方公尺=148,875元),聲明㈡依前揭規定 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金額,是本件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格合計為94,513,725元(計算式:32,128,425+62,236,425 +148,875=94,51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3,776元 ,減縮部分之裁判費196,911元(計算式:1,040,687-843,7 76=196,911),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綜上,依上開確定判 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相對人暐凱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26,900元(計算式:843,776×98/100=826,900),相對人黃日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437元(計算式:843,776×1/100=8,437 ),並均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一:土地段別均為臺中市太平區永新段 編號 坐落 地號 附圖別 附圖 編號 面積(平方公尺) 地上物種類 1 958 附圖一 A3 426.07 廢棄車輛、輪胎、機器、零件、鐵片、成堆之樹木、樹幹及枯枝 2 961 附圖二 a 164.88 鋼架建築改良物 3 附圖三 A4-甲 1244.96 廢棄車輛、輪胎、機器、零件、鐵片、成堆之樹木、樹幹及枯枝 附表二:土地段別均為臺中市太平區永新段 編號 坐落 地號 附圖別 附圖 編號 面積(平方公尺) 地上物種類 1 959 附圖一 A1 10.31 廢棄車輛、輪胎、機器、零件、鐵片、成堆之樹木、樹幹及枯枝 2 959-5 附圖三 A2-甲 8242.36 廢棄車輛、輪胎、機器、零件、鐵片、成堆之樹木、樹幹及枯枝 3 附圖二 b 17.01 貨櫃屋 4 附圖二 c 11.71 鐵皮搭蓋之地上物 5 附圖二 d 16.80 貨櫃屋 6 附圖一 B 19.85 廢棄車輛、輪胎、機器、零件、鐵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