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郭美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郭美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帛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帛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裁定准予清算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5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2年10月27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3月18日日始為 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3年3月18日起展期6個 月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